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开展境内金融信息服务报备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意见》和《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提高金融信息服务质量,促进金融信息服务业健康发展,定于2021年8月起开展境内金融信息服务报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对象
本通知所称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和(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该服务不同于通讯社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金融业务服务和征信业务服务。
本通知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实际控制人为境内法人(非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且商事登记在境内的机构。
按照本通知进行报备的金融信息服务,应具备以下特征:为境内机构开展的金融信息服务,主要是以互联网终端或专用终端等特定方式,向金融机构或专业投资者等特定对象,提供包括信息和数据在内的信息业务服务,服务的目的是辅助金融决策。
二、报备原则
按照“自愿申报、统一标准、两级核验”的原则,由境内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提交报备申请。境内机构商事登记所在地的省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初核后,提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复核。
三、报备定位
报备是对境内机构提供金融信息服务行为的确认,但不对境内机构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法律纠纷承担责任。
境内机构在完成金融信息服务报备后,应严格按照《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本通知有关要求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不得以已通过金融信息服务报备为名,推脱违法违规从事金融信息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责任。
境内机构如从事金融业务,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管。以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面向社会公众提供金融资讯的,不属于本通知所称的金融信息服务,有关机构应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四、报备渠道
报备依托金融信息服务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网址:http://fisbaobei.ifcert.cn)开展,境内机构按要求填报信息、提交材料。
五、报备内容
报备按业务环节分为首次报送、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审核。
(一)境内机构首次申请金融信息服务报备,应如实填报下列信息或上传有关材料电子扫描件:
1.机构基本信息、业务范围、服务项目和产品、服务提供方式、用户情况等信息;
2.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涉及的信息内容发布、信息内容审核、信息数据保存、信息安全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对象资质核验等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3.机构设立的证明文本(营业执照)以及已获取的相关许可、资质等信息;
4.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等情况;
5.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审计报告;
6.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境内机构在完成首次报送后,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应在重大事项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备系统如实填报下列信息或上传有关材料电子扫描件:
1.机构基本信息、业务范围、服务项目和产品、服务提供方式等发生变更;
2.新增服务项目和产品;
3.信息内容发布、信息内容审核、信息数据保存、信息安全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对象资质核验等方面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4.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司法机关侦查,以及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等;
5.机构发生重大民事纠纷,进行诉讼或仲裁;
6.机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
7.对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风险事件;
8.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境内机构完成首次报送后,应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报备系统提交年度审核信息。年度审核信息包括机构基本信息、经营情况,已报备产品运行情况,信息内容审核情况,以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报备信息核验
省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在收到境内机构报送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核验。对报送信息、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省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境内机构应在收到核验意见后按要求提交补正报送信息,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按要求补正的,不予核验通过。
对报送信息、材料完备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境内机构,省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在核验通过后及时提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经复核并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完成报备。
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作为技术支撑单位,负责金融信息服务报备系统的运营和维护,并协助对境内机构提交的报备材料进行形式核验。
七、报备信息公示和变更
境内机构完成首次报送后,其机构名称、报备编号、主要产品、服务方式等信息,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过报备系统向社会公示。境内机构应在所提供服务、产品的明显位置明示报备信息,并链接报备系统网址,供用户查询核对。
境内机构提交重大事项变更和年度审核信息、材料后,省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按照前述报备信息核验的有关要求进行初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复核。对涉及报备公示信息变更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予以修改完善。
境内机构因终止金融信息服务、注销商事登记或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不符合报备相关规定的,省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及时提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注销其金融信息服务报备信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复核通过后,注销其报备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境内金融信息服务报备工作。开展境内金融信息服务报备是推动境内金融信息服务业健康发展,提升行业影响力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各省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责任,加强统筹协调,组织开展好报备工作。
(二)分阶段完成境内金融信息服务报备工作。报备工作将常态化开展。请各省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21年10月30日前完成对现有境内金融信息服务的报备工作,并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机制,扎实做好常态化工作。
(三)切实指导境内机构做好金融信息服务报备工作。各省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向境内机构认真解读金融信息服务相关政策文件,介绍报备流程和要求,指导境内机构如实填报信息、上传材料,确保资料真实准确,并依法保护境内机构依照本通知提交材料中包含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
(四)开展审视加强行业管理。金融信息服务事关意识形态安全和金融安全,各省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指导通过报备的境内机构提供审视其所提供金融信息的必要条件。对发现境内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特此通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年7月25日